首先,是第二卷第八章的内容,有学者称之为建制的历史条件(38)。
[34]翟小波:《软法及其概念之证成——以公共治理为背景》,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2期,第4页。习惯法的组织载体甚至从民族、宗教、村落、行会等传统领域逐渐扩大到了国家制度的层面。
虽然时至今日民间法依然倔强得维系着其与国家法的对峙关系,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广义的法概念之下,国家法作为现代国家进行治理的基本手段之一已经完全获得了社会规范领域的强势话语权,甚至在法律一元论者看来,民间法根本就不是法——这种所谓的二元对峙更趋近于一种民间法的自我陶醉。一言以蔽之,习惯法作为民间法概念之下的子范畴的结论当无异议。【注释】 本文的一个删节版本发表于《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引用请以正式发表版本为准。[39]就习惯法来说,与硬法的冲突更多。前者是指法律规范的实施名义上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后者则是指某法律规范的实施不但名义上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且确实由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作用而在实践中得到了真正实现。
这一理论逐渐发展为国家行政立法(硬法)对于公务员与国家及地方团体之间的关系、公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公立医院与患者之间的住院关系、监狱与受刑人之间的在监关系、公共团体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等领域的谦抑或直接排除。而软法本身具有极强的本土资源背景,淡化的强制力色彩又提升了其基层被接受度,而且与制定法更为紧密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软法规范的内在理性和科学性。依法治党、建设法治政党,重在将党内法规实施与党内治理创新结合起来,在党内事务管理中坚持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将党内治理建立在党内法规基础上和党内法治方向上,尤其重要的是通过党内法治实践逐步形成党内按法规办事的习惯倾向和依法治党的局面。
党内法规建设不可能孤立进行,在长期倡导以党内民主带动社会民主、以党内民主促动国家民主的基础上,近些年来已经出现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党内法治与国家法治联动建设的迹象,党内法治建设与国家法治建设关系的重要意义得到深化。概言之,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依法执政主要是依宪执政。这充分表明,司法理论、司法制度、司法道路对法治中国建设不可或缺。如果再增加一句的话,那就应该是党内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全面实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紧紧围绕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紧紧围绕提高民主、科学、依法执政水平加强党的制度建设,重申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战略抉择。实践依法执政理念与原则,需要在加强党内法治建设、促进党内依法治理、有效推进依法执政、重点推进依宪执政与立足于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切实通过人大执政三个层面上探求依法执政的实践途径。
依宪执政就是要立基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遵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原理和内在逻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执掌政权。两次共清理1178件,废止322件,宣布失效369件,二者共占58.7%。促进依法执政,必须推进依法治党,这就需要加强党内法治建设,尤其需要加快构建完整的党内法规体系。实践依法执政的执政观,需要建立和完善新的执政体制机制,变革和发展新的执政方式方法,需要塑造和提升新的执政素质和能力,改善和提高执政效果和水平,而这一切都需要依法执政原则与制度的驾驭和保障,需要党内党外相应的制度创新予以保障和促进,需要加强党内法规体系的构建和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并保持两者协调统一,由此为依法执政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因此,必须将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紧密结合,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密切联系,与依法治党、法治政党有机统一,在这三个组合中充分认识和阐释依法执政的现实意义和深远价值,准确理解和把握依法执政的广泛内容和深刻内涵。如前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根本制度。加强党内治理和党内法治建设,为依法执政奠定制度基础和积蓄法治定势,将依法执政提升到依宪执政的高度并具体到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执政,是实现依法执政的必由之路。同时,完善宪法实施监督制度,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机制和程序,包括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责,特别是要完善对宪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包括政党违宪在内的违反宪法的行为。
[2] 相对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来说,依法执政是紧随它们之后提出的新概念。对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来说,强调它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尤为重要,并且必须强调党的领导与宪法、法律的关系,必须将这一原则贯彻在治国理政的活动中,亦即必须表现为依法执政。
[13] 3.切实推进依宪执政,必须立基于国家根本政治制度,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执政。由于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之间的密切关系,紧随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之后,依法执政正式出现在中共十六大政治报告中。
首先,如果说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治政、依法治权、依法治官,那么就可以这样讲,假若执政党和政府不能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将执政和行政纳入法治轨道,依法治国就无从谈起。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宪法确立的第一原则,是国家根本政治原则。如果这样的制度能够行之有效,或许会在实践中体现出它的替代价值,有效保障党内法规的合章性、合法性和合宪性。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必须加强党的各级组织与同级人大的关系,改进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方式,正确认识和全面把握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通过体制机制促进党的各级组织支持同级人大依法履职,善于将党的政策经由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善于通过人大作用于政府和政法工作。从一定意义上讲,依法治党,建设法治政党,构成了依法执政的前提和基础。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政权体系中最民主的部分,是最容易将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国家意志统一起来的政治场合,也是唯一实现党的政策转化为国家法律的政治机制。
首先,依法治党的关键就是在执政党内实现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同样,2007年依法执政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就如同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修正案一样,意义重大。
[6]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全面地阐释了依法执政的内涵和意义,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坚持依法执政首先是坚持依宪执政。进入专题: 依法治党 法治政党 依法执政 法治中国 。
[7]如果说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那么可以这样说,依法治党、建设法治政党,由此推进执政党依法执政,推动执政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执政,就是在理论和实践上对依法治国战略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2.在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相辅相成中阐释依法执政的广泛效应和现实价值。
依法治党的目标就是要强塑执政党的法治品性,增强执政党的法治思维,建设法治政党,为依法执政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8] 2013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根据该决定,1978年至2012年6月间发布的767件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废止162件,宣布失效138件,继续有效467件,其中42件将作出修改。可以这样说,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党、建设法治政党的关系是相互的,强调依法治党、法治政党、依法执政关联一体,就是要使党内依规办事、依法治理成为依法执政的前奏和序曲,使依法治党、建设法治政党成为依法执政的起始和源头。这一政治和法治要求早已被写入国家宪法和执政党章程。
民主执政、科学执政要求执政活动以民意和规律为基础,法律既要体现民意,体现民众的利益要求,将党的意志、人民意志、国家意志统一起来,又要反映规律,反映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规律,以及政党建设和发展的规律。实践依法执政原则,推进党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要通过依法执政保障科学执政和民主执政,通过依法执政促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通过依法执政促动依法治党、建设法治政党。
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必须坚持党对法治国家建设的领导,这就必然要求执政党依法执政。换言之,选择依法执政方式不仅仅是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维护和保持共产党长期和稳定执政的必然选择。
[14] 参见肖金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效应》,《法学论坛》2014年第3期。从这样的意义上讲,依法执政是一个新的命题。
在中国,之所以强调依法执政,是因为一党长期执政容易形成政治惯性,容易形成政治统帅一切的思维定势和依政(策)执政的行为习惯。依法治党、法治政党、依法执政关联一体是一个新的提法和重要判断。加强和推进依法执政,应当将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加以认识,将依法执政与国家治理统一起来,将执政活动规范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将执政的合法性、权威性、有效性建立在与宪法的关联上,在宪法确立的根本原则与根本制度上科学执政、民主执政。[5] 《人民日报》2012年12月5日2版。
1.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一脉相承中解读依法执政的深刻内涵与深远价值。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尤其是依法执政需要树立起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极大权威,依照宪法监督和规范党的各级组织的政治活动,使宪法真正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最高准则。
推进依法执政,必须实现执政理念的更新和转变,践行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这一根本的执政观。概言之,法律是民意和规律的媒介和统一体,依法执政因此成为民主执政、科学执政的基本体现和重要保障,这里体现了民主、科学与法治的内在逻辑,也体现了依法执政与民主执政、科学执政相辅相成的关系。
国家法治正处于一种渐进状态中,政府法治也在稳步推进,相对而言,法治之于政党、社会还比较薄弱甚至比较模糊,法治难在党内也重在党内,难在社会也重在社会。党的政策转化为法律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基本方式,这是法学上的传统问题,需要坚守与创新。